为加强我培训中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培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财务全面工作;会计人员岗位,负责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出纳岗位,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结算。
第四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七条 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会计、出纳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所有单据经会计审核后交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相关人员须签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所开具的发票,办理入账手续,收到现金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内部财产清查制度。购置的财物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账务,主管领导做到定期审核、检查财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12BET培训中心负责解释。